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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题库
共 936 题,第 5 页(每页显示 50 题)
问题 20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正确。
知识点: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死缓变更
问题 20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正确。
知识点:主刑的概念、种类-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问题 203:陆某在16周岁时杀人,到19周岁时被抓捕归案,审判时20周岁。对陆某可以判处死刑。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错误。
知识点:主刑的概念、种类-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问题 204: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错误。
知识点: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问题 20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宣布解除管制,但不宜向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40条规定:【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错误。
知识点: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管制期满解除
问题 206:刑法中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1款规定: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正确。
知识点: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禁止令
问题 207: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正确。
知识点: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问题 208:甲是某小学的班主任,利用单独给学生辅导功课的便利,多次猥亵女学生,被法院判处刑罚,同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从事教师职业。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甲利用单独给学生辅导功课的职业便利,多次猥亵女学生。
知识点:刑罚的种类、禁制令
问题 209: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正确。
知识点:单位犯罪的概念-司法解释
问题 210: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此行为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02条规定:【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错误。
知识点:单位犯罪的概念-抗税罪
问题 211:单位犯罪的,如对单位判处罚金,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再判处罚金。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错误。
知识点: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问题 21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正确。
知识点: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问题 213:15周岁的刘某教唆17周岁的胡某对其邻居实施强奸,结果胡某到其邻居家后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但实施了盗窃行为,则刘某不构成犯罪。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
问题 214: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于深夜潜入王某家,恰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将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
知识点: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
问题 215: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于深夜潜入王某家杀害王某,后因抢救及时,王某脱离生命危险。本案中,对赵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
问题 21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轻处罚。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
问题 217: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不可能是教唆犯。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从犯、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
问题 218: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正确。
知识点:主犯的概念-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问题 219:王某被人强迫参加贩毒活动。由于收入很高,王某便积极参与,在贩毒集团中起了主要作用。王某从胁从犯转化为主犯,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正确。
知识点:主犯、从犯的概念-主犯
问题 220:甲将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错误。
知识点: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概念
问题 221: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开枪。据查,甲、乙两人并无同谋。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错误。
知识点: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概念
问题 222:甲、乙与丙素有仇隙,一日,甲持刀追杀丙,丙快逃脱时,乙正好在路边目睹,便暗中将丙绊倒。甲趁丙摔倒,上前将其砍伤。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错误。
知识点: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概念
问题 223:甲(15周岁)与乙(16周岁)在一住宅楼前闲坐,见女学生刘某、张某在马路上行走,甲说:“我一瞧这俩女生就来气。”乙听后便用手中的弹弓向刘某、张某二人射石子,结果,打中刘某的左眼,致刘某左眼失明。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错误。
知识点: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概念
问题 224: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开枪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错误。
知识点: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概念
问题 225: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正确。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
问题 226: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正确。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
问题 227:甲某日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妇女钱包。抢劫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邻居,遂将钱包送还被害人,声称是开玩笑。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
问题 228:甲欲杀害乙,在持刀猛砍乙头部数刀后,感到后悔,立即又将乙送到医院抢救,但乙因失血过多死亡,甲属于犯罪中止。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
问题 229: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过程中和犯罪行为实施后结果发生前。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正确。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
问题 230:甲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甲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治疗无效死亡。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问题 231:李某蓄意杀害杨某。一天,李某在杨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子弹用完,李某本想回去拿,却怕罪行败露,遂放弃。李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问题 232:一天傍晚,甲在一僻静的胡同口遇见一位妇女,突然将该妇女抱住,正欲实施强奸时,附近有人走动,于是甲匆忙逃走。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中止
问题 233:甲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甲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甲害怕受刑罚,没有继续开枪,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未遂
问题 234:甲蓄意盗窃,于某日深夜窜至一单位财务室,但打开保险柜后却发现里面空无分文。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
知识点: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
问题 235:甲意图杀死其邻居乙,某日甲将老鼠药投放在乙家食盐中,乙和妻子食用后,乙无大碍,乙的妻子死亡,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
问题 236:甲在饭店用餐时,乘人不备将该饭店店堂中一个古玩摆设(价值1万元)装入衣兜中,意图据为己有,未出店门就被店员发现,当场将其抓获。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
问题 237:甲意图杀死其妻,某日误将碱面当砒霜投放在其妻将要吃的饭中,其妻吃后安然无事。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
知识点: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
问题 238:甲在乙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乙,忽然听到窗外警车轰鸣,怕事情败露,急忙弃刀跳窗逃走。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
知识点: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
问题 239: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犯罪而预备。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正确。
知识点: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
问题 240:甲为了杀害乙,与丙连续两天跟踪乙,观察其生活规律。甲的行为属于已着手实行犯罪。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
问题 241:甲、乙关系不和,甲扬言要致乙于死地。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
问题 242:甲为了谋杀乙,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应负刑事责任。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误。
知识点: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问题 243: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确。
知识点: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
问题 244:任何人为避免本人危险而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都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错误。
知识点: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
问题 245:李某在酒桌上扬言要把与自己有隙的吴某腿打折。吴某听说后,埋伏在李某回家的路上,将醉酒的李某打致轻伤。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题中,李某虽然扬言要伤害吴某,但并未付诸实施,吴某在没有防卫对象的情形下实施的伤害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本题错误。
知识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
问题 246:甲深夜闯入乙的家中,以暴力相威胁欲行抢劫,乙假装害怕,突然抓起一把尖刀,转身猛刺甲胸腹部两下,致其死亡。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错误。
知识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正当防卫
问题 247:李某参与赌博,输给王某5万元,输光后,当场要抢回这笔钱。王某为了防止钱被抢走,打伤了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对
错
确认
答案:错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错误。
知识点:防卫过当的概念-正当防卫
问题 248: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伤。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确。
知识点: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
问题 249:某夜,刘某入室盗窃时,失主胡某(女)发现后欲抓刘某,刘某为逃脱,即持匕首猛戳胡某,正当胡某奋力反抗时,其丈夫王某下夜班归来,随手操起一把钳子猛击刘某脑后,致使其当场死亡,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确。
知识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正当防卫
问题 250: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
错
确认
答案:对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确。
知识点:防卫过当的概念-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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